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工作要求,河北省正采取更加有力的管理和监管措施,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和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开展了双重专项整治行动,以依法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为了积极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梳理了第二批典型案例,并表扬了积极查办案件的地方生态环境局。
这个发布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
一、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这个案例是因为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引发的。
事情是这样的:
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报告显示,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但是,执法人员调查发现,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调查结果表明,2022年8月21日创凡公司对金力公司做出的采样检测数据失实。
在这起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数据。进一步的调查证实,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并未运行。况且,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的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低于正常工况用电量。上述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未能如实反映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这个案例的查处情况是: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弄虚作假,做出了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对于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们必须从严查处。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并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最终锁定了检测公司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立案处罚的措施,有力地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这个案例的办案单位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类型是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来源则是“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20223726)是由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了检测。但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从瑞公司提交的台账记录相对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令人怀疑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虚假。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份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数据,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在产负荷为80%的工况下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被测污染源的工况,以确保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保证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经过核实,该企业在检测期间未进行生产,因此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在日常监管执法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格查处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确、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持。
三、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这个案例的办案单位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类型是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案件来源是上级交办。
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发现,悦朗公司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例如,该公司拟建设的治理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存在漏洞;另外,该公司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型存在问题,推算出的监测数据有明显误差。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悦朗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企业出具虚假环境评价文件,必须严格监督,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和透明性。经过复核,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后,2022年12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的案件开展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所编制的部分环评文件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严重问题,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发现,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已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管,保障环境影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环境保护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违法行为已经纳入刑法规范,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2月2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案件,以保护环评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环境保护权益和公众利益。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质量把好关口,守护绿水青山。这一类似的案例在各地不时发生,因此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件的发生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更高的警惕。
四、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2023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接到线索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在2965个点位检测中,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在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显示,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但为了让检测报告显得更加真实,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虚构检测时间等信息。同样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执法人员查证了该检测公司存在上述问题的三家企业。唐山市局聚焦“两法衔接”机制,立即商请公安机关介入,依法执法。
(一)案情分析
通过此案,我们发现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化工企业违反法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虚假检测和造假行为。其中,考虑到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此类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监管和规范,为化工企业提供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和保障。同时,也需严格依法加强对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另外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本案中,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非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标准,并且要从多个维度全面考量,确保这些机构能够真正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才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该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共同维护绿色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司现场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全部打开,并连接着采集线,但监测设备在运行中均未产生任何传输数据,进一步检查现场监测设备时,执法人员发现现场监测设备中记录的数据异常。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和现场稽查,确定该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操作干扰在线监测设备,并在此基础上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经向该公司技术人员讯问,对该嫌疑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供述,与实际违法事实相符。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技术人员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启示意义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环保监管远程执法手段的应用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并发挥出了巨大的效益。但是,远程执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监管部门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严格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真正实现环保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环保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环保治理的水平和效能,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在环保检查中发现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明显降低,但生产工艺和防治设施并未发生重大变动,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经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的门禁和监控系统断电,并在现场发现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包括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水桶内的软管以及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
针对此问题,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对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危害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加强技术革新和人才培养,构建合法规范的环境治理体系,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这起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分析、警情研判和精准检查等措施,成功锁定了违法证据,高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例对相关企业提出了警示,要做到守法、知法并尽到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知法犯法的做法。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后,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明显异常。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并依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了检查。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存权,切实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虽然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但经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初步研判,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废水采样管路存在三通管件和自来水软管,可以利用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来调节水质,从而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培训和监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并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因超量排污等不良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财务损失。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采取突击检查等措施核实情况,成功查处了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贡献。在处理大案要案时,要加强协作联动,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合作,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加强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全区的在线监测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在线数据中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正常生产工况。在查看分钟数据时,发现其流速和排放量并不相符,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该公司擅自移动了“在线监测”设施,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必须加以严肃查处,以避免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要针对此类行为继续加强科学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存权。当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认为存在问题,并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打开了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但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却被拔出,致使烟气不能被采集。随后仔细检视该烟气采样点的视频监控,发现其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由此可知,涉事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法规,此企业属于第四条第五款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因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在2023年3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在2022年3月19日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此项犯罪行为已遭到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的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开展刑事立案调查。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将综合各方面信息,如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及排放特征等进行分析,并指导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通过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引导、宣传、教育、警示。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于2022年1月3日接到线索,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出现篡改。执法人员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调查取证,查封了涉及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并依法制作了相关笔录和记录。此项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唐县生态环境局与唐县公安局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按移送程序依法将案卷移交唐县公安局,后者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经唐县公安局调查,6名嫌疑人均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罪。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改取保候审,其余五人被监视居住。在唐县公安局的通力协助下,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正在进行中。
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并进行了三方公司的评估。该公司也已经按照要求主动承担了环境损失赔偿责任。此外,唐县分局将继续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推动各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在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中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随即,该局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程序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效启动联动机制,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的合力,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迅速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为下一步依法查处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外,通过此案的查处,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强调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了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了130475元的赔偿金额。该案的查处将对企业依法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经过对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和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的观察,发现该公司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放置抽水泵来采集水样,并在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涉嫌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采样。为了快速侦破此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案情专题分析会,对线索进行深入研判,部署了周密的现场检查流程。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的同时,该局于3月14日对该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并成功锁定案件证据。
该案的快速处理不仅得益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同时得益于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此外,该案也强调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该案件于3月14日立案,调查于3月16日终结,3月17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的成功处理将在企业依法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方面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3月20日,公安机关对涉嫌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安机关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并正在进行进一步侦办。
此案的查处显示出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等多种监管手段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手段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行为,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行为视频等多方面的监测信息,从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此外,该案件也再次强调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理念,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标准,并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总之,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我们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共同建设美丽的环境和社会。
通过整合操作视频等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利用监管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及时现场核实,初步建立起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逐渐提升了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加强环境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同时,为了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加强了协作和配合,重点关注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和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咨询和交流。这种合作模式的建立,为快速反应和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可持续发展。